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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大学文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(试行)

[2018-02-27]

第一章 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大学文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,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,繁荣校园文化,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,是指由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,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,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,实现共同志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(本条例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)。

   第三条 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深圳大学的有关规定。

    第四条  学院(团委)、职能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,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,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团组织,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学生社团的分类和基本任务是:

    (一)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,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,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,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,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,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,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。

    (二)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,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,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,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、奉献社会的精神,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。

 

第二章  学生社团的管理

第六条  院团委作为全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单位,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宏观工作指导,定期对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注册、考核和表彰。

第七条  院团委和职能部门作为所属学生社团的责任主管单位,负责对所属学生社团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工作。

第八条  社团部作为重要的学生组织,应该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间的工作交流、干部交流、密切配合、互相促进,不断加强和完善高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。

    第九条  学生社团的管理单位可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:

    (一)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的登记、备案及审查;

    (二)监督、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;

    (三)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考核;

    (四)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

    (五)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条  学院鼓励社团开展有特色的活动,定期对工作规范、表现突出的社团予以表彰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学院有权要求活动范围、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的;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;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,作用发挥不力的;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。

    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,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,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。

 

第三章  学生社团的成立

第十二条  成立学生社团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 (一)服从学院的监督管理,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条例。

(二)文学院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,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、三十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。

    (三)有规范的章程。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、社团宗旨、活动范围、活动方式、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、组织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

    (四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,并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
    (五)有明确的责任主管单位。学生社团应该确定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作为责任主管单位,挂靠单位可以是学院或职能部门,一个社团不得同时挂靠两个单位。文学院挂靠单位为院团委社团部。

第十三条 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挂靠单位提交申请书、章程(草案)、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文件,经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批准后,报学院同意,方可进行社团预登记。社团预登记后,试运行一学期以上,社团工作常规化后,批准其正式成立。

第十四条  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明确负责人,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,完成社团资料整合更新。

 

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

第十五条  本院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院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。

第十六条  在学生社团内部,各成员一律平等,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,承担义务。

第十七条  社团核心成员比例文学院学生须占三分之二以上,社长须为本院学生。

 

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

    第十八条 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;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团委及校团委的监督,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、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;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、与文学院专业相适应、相关的、培养发展文学情怀的活动。

第二十条  院团委社团部在活动场地、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社团协助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院团委社团部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、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,严格把关,并对集会的秩序、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,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。

第二十三条  院团委社团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、网站(主页)的监督管理,确保内容健康积极,不得刊载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。网站(主页)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。刊物的发行须经学院授权并不能超出本校范围。

 

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,要及时向学生社团管理单位核准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变更或解散: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社团分立、合并的;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;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,院团委社团部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。

  第二十七条  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,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。


深圳大学文学院

201310